國家發展改革委2004年第21號令《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規定:“境外投資項目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法律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2004年412號令)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商務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通知》(國辦發[2008]77號)
3、《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4、《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04年第21號令)
5、《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2009年第5號令)
6、《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于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17號)
★投資主體
一是中國境內的各類法人,包括各類工商企業、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和部門、事業單位等,這些機構屬于中國境內的法人機構,受中國內地法律的管轄約束。
另一類是由國內投資主體控股的境外企業或機構,境內機構通過這些境外企業或機構對境外進行投資。這些境外企業或機構不屬于中國內地的法人機構,不受內地相關法律的制約,但境內機構通過這些境外機構向境外進行投資時,仍然需要按照國內有關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政策規定,履行相應的核準手續。
與國際慣例相同,在國內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也可在境外投資。
★投資地區
適用于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的投資地區,不僅包括外國,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凡在中國大陸地區之外的任何地區進行的投資,均為境外投資。
★出資形式
境外投資所投入資產的形式十分廣泛,包括貨幣資金的投入,股票、債券、信托憑證等金融資產的投入,各類實物資產的投入,知識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投入。由此可見,只要是向境外的資產輸出行為,無論是以什么方式出現,都應按照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的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行政許可手續。
★投資方式
包括各類新建項目及改擴建項目的初始投資、再投資,也包括收購、合并、參股、增資擴股等權益投資活動,同時也包括對境外投資提供擔保的行為。
★投資目的
境外投資的直接體現,是獲得了對境外資產或經營活動的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如收益分配權、資產支配權、資源勘探或開發權等。境外投資的目的,可以是為了在境外進行生產、銷售、經營或研發,也可以是為了在境外進行融資。
★投資領域
境外投資的行業領域,可涉及我國國內法律允許投資的國民經濟各領域。
★申請材料
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
1、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開辦企業的名稱、注冊資本、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投資的具體內容、股權結構、投資環境分析評價以及對不涉及《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的說明等);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境外企業章程及相關協議或合同;
4、國家有關部門的核準或備案文件;
5、并購類境外投資須提交《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表》;
6、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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