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部分規范了收費公路聯網收費系統的清分結算業務總體框架、清分結算原則、清分規則、電子參數管理規則和結算管理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收費公路聯網收費系統的新建、改建或擴建。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20610—2006/ISO/TS 14904 :2002 《道路運輸與交通信息技術電子收費(EFC)參與方之間信息交互接口的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3.1
參與方[1] operator
參與到整個電子收費運營的單位或實體。
3.2
清分 clearing
統計各參與方應收/付款金額并與相關參與方核對數據操作的過程。
3.3
清分方 clearing operator
執行清分操作的單位或實體。
3.4
清分日 clearing date
清分方對原始交易進行清分處理的日期。又稱為T日。
3.5
爭議交易 dispute transaction
收費系統不是在線交易,不可避免地會發生重復數據、TAC驗證失敗、用戶狀態更新不及時等情況,進而導致服務提供方要求發行方按交易信息劃撥服務費,但發行方拒絕支付的情況。出現此類情況的交易稱為爭議交易。
4 縮略語
下列縮略語適用于本文件。
TAC:交易認證碼(Transaction Authorization Cryporgram)
5 業務邏輯
本部分描述收費總中心與清分方之間總體業務框架。二者之間的業務關系如圖1所示。
圖1 清分結算業務關系圖
6 清分結算原則
在聯網收費系統中,聯網收費交易的清分與結算遵循如下原則:
a) 根據北京市政府批準的收費標準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明確收費公路收費標準的計算方法,按同一標準對過往車輛收取通行費;
b) 確定公平合理的清分與結算規則,按同一標準計算各收費公路投資主體的應得收益;
c) 確立統一的清分與結算模式,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清分與結算工作順利進行。
d) 清分范圍是所有記賬成功的交易、爭議支付和爭議拒付的交易。
e) 不能重復清分,清分的結果不能修改。
7 清分規則
7.1 交易記賬
a) 收費總中心定時向清分方發送原始交易。
b) 發行方負責對接收到的原始交易進行記賬處理,包括對交易的認證及確認是否可以從用戶賬戶中扣除通行費。
c) 清分方負責將發行方的記賬結果轉發給收費總中心。記賬結果分為兩類:確認付款或爭議交易。記賬結果信息包與原始交易包一一對應。
確認付款的交易狀態為最終狀態,不會發生變化;爭議交易處理參見7.2。
7.2 爭議處理
爭議的主要類型[2]:
編號 含義 說明
1 驗證未通過(如:TAC錯誤) TAC驗證錯
2 重復的交易信息
3 表示對此交易有疑議,由于用戶狀態變化拒付(如黑名單交易)
4 無效交易類型
5 逾期超過設定值 即過期交易。交易發生時間不在允許的上傳時間范圍內。
6 交易數據域錯 數據域不合法
7 超過最大交易限額
8 卡號不存在 非本發行方發行的卡,無效卡號。
9 卡狀態不匹配 未開通卡或已注銷卡
10 卡超過有效期
11 不允許的交易
12 卡片CSN不匹配 暫未使用
13 測試交易 測試卡交易
14 卡帳不符(僅用于儲值卡) 卡面余額超過發行方設定值
15 無效卡類型 暫未使用
爭議處理遵循以下規則和過程:
a) 爭議交易由清分方負責協調處理。生成的結果由清分方輸入,產生報表由收費總中心和發行方蓋章確認。
b) 經過各方確認后的爭議處理結果為最終結果,所處理的交易最終被確定為確認付款或拒付(壞帳)狀態,不會再發生變化。
c) 清分方將處理結果發送給收費總中心。
d) 收費總中心根據爭議處理結果將相關交易的狀態設置為確認應收或壞賬。
經過爭議處理,處理的結果只能是以下兩種之一:
1) 爭議支付:該交易由發行方確認后,作為正常交易全額付款;
2) 爭議拒付:該交易作為壞賬,發行方對該交易拒付。
7.3 清分處理
a) 清分系統每天進行交易統計,統計的交易包括以下兩類:
3) 所有由發行方記賬確認的,消息包的清分日等于需統計的清分日的交易包所包含的交易;統計時仍未收到的原始交易包,到下一日統計;如清分統計時,發行方已經確認收到原始交易包但未進行記賬的,待發行方記賬后,再次進行統計。
4) 在清分日內進行爭議交易處理時確認付款的交易。
b) 清分系統完成清分統計后將統計結果發送給發行方和收費總中心,并與發行方和收費總中心核對統計結果。如有差異,人工進行后續處理,處理完后再次進行清分統計對帳。
8 結算管理
a) 每月在規定的某個工作日,收費總中心和電子收費清分結算中心完成上月的清分結算核對工作,并進行月封帳。
b) 收費總中心與清分方核對后產生《清分結算報表》和《撥款通知書》。
c) 收費總中心將上述結果上報給運營管理部,運營管理部簽字確認后返給收費總中心和清分方,同時將該撥款通知書轉給收費服務方財務管理部門。
d) 電子收費清分結算中心將確認后的撥款通知書報發行方,發行方在規定時間將上月通行費收入劃轉到收費服務方賬戶。
9 名單管理
9.1 狀態名單管理
a) 用戶狀態名單由發行方產生,其他任何參與方不能修改。發行方在用戶狀態發生變化后應通知清分方。
b) 發行方實時發送用戶狀態名單到清分方。
c) 清分方負責把接收到的用戶狀態名單傳遞給收費總中心。在整個過程中清分結算系統不對用戶狀態名單做任何修改。
d) 收費總中心也可以請求清分方發送當前完整的用戶狀態名單。清分方直接將系統保存的最新的完整的用戶狀態名單返回給收費總中心。
e) 收費總中心把接收到的用戶狀態名單在16小時內下發到車道,以保證用戶狀態名單的有效性。
9.2 白名單管理
a) 白名單由發行方產生,其他任何參與方不能修改。
b) 發行方實時發送白名單到清分方。
c) 清分方負責把接收到的白名單傳遞給收費總中心。在整個過程中清分結算系統不對白名單做任何修改。
d) 收費總中心也可以請求清分方發送當前完整的白名單。清分方直接將系統保存的最新的完整的白名單返回給收費總中心。
e) 收費總中心把接收到的白名單在16小時內下發到車道,以保證白名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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